【每日一修】《<小学>通俗解义》018
第二卷 明伦(10-12)
秦敬修◎编著 秦治◎整理
【卷首语】
《<小学>通俗解义》提纲挈领,为践行正确人生点亮指针;讲明做人、做事、修己、治人之方法与道理;明白爱亲、敬长、隆师、亲友、孝悌、忠信之事;为其所当为,行其所当行,做诚信中正之人。
明伦10
礼记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1),不敢私其财(2),示民有上下也(3)。父母在,馈kuì献不及车马(4),示民不敢专也。
【注解】(1)有其身:私有其身。(2)私其财:私有其财。(3)示:教。上:指父母。下:指子女。(4)馈:送给平辈。献:献给尊长。车马:重物,不敢擅自馈献。
【译文】礼记说:“父母在,此身是父母所生,不敢据为私有,所有财物,都是父母所有,不敢据为己有,教民知有上下之分。父母在,凡事都要父母处理,自己不敢把车马馈献给他人,教民不敢擅自处置财物。”
明伦11
内则曰:子妇孝者敬者(1),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2)。若饮食之虽不嗜(3),必尝而待(4)。加之衣服,虽不欲(5),必服而待。加之事,人代之,己虽不欲,姑与之而姑使之(6),而后复之。
【注解】(1)子妇:子女儿媳。子女孝敬,父母必爱之。媳妇孝敬,公婆必爱之。既爱之必厚加慈恤,子妇当深体父母之心,以敬其命,(2)勿逆勿怠:不可违逆,不可怠慢。(3)嗜:嗜好。(4)待:等待父母察己不欲而改变命令。(5)欲:想,愿意。姑:暂且。与之:交给代己者。使之:指使处理之法。(6)复之:指使之后仍做得不好就自己复做。
【译文】内则说:“子女媳妇孝敬的,父母公婆会更加爱待,但不可恃爱不顺从其命,不努力做好所命之事,不可违逆,不可怠慢。二老所赐的饮食虽不合口味,必尝之以待亲改命。赐以衣服,虽不想穿,必服以待改命,不可立即违逆怠慢父母的命令。命做事,二老怜其劳苦使人代理,己虽不想让人代,暂且交给代己者,这叫不逆;看到他做得不好,姑且指出做法教他做,倘仍不会做,自己就再做,这叫不怠。
明伦12
子妇无私货(1),无私畜(2),无私器(3),不敢私假(4),不敢私与(5)。妇或赐之饮食衣服(6),布帛(7),佩pèi帨shuì(8),茝chai兰(9),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10)。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
【注解】(1)货:财物。(2)畜:牲畜。(3)器:用具。(4)私假:私自借给人。(5)私与:私自送人。(6)或:设或有亲戚。(7)布:麻织品。帛:丝织品。(8)佩:携带。帨:佩巾。类似今天的毛巾。(9)茝兰:两种香草。(10)藏以待乏:藏诸物以待缺乏时应用。
【译文】子女儿媳没有私人的财物,没有私养的牲畜,没有私用的家具。不敢把财物私自借给人,不敢私自送给人。媳妇娘家或舅家赐给她衣服布帛佩巾香草,接受下就献给公婆。公婆接受了就欢喜,像重新受赐一样。若公婆反赐给儿媳则辞退,辞不了时像更受公婆之赐。但不敢随便用,藏其物以待家中缺乏时用。若家中不缺此物而妇有私亲兄弟缺此物,将以与之,就必定把情故上禀公婆以请命,得公婆赐予之命,而后才可以把东西送给。
作者简介:秦敬修(1910.7~2004.1),甘肃崇信人。1928年毕业于甘肃省立第七师范。1933年至1945年游学并任教于关中各大书院,其间专修《周易》四年,被关中学者誉为道统后劲,同门巨擘。1948年后行医济民,为一方名医。终身研究儒学,著《周易卦解》《小学通俗解义》《五子书》《新编中医儿科学》《杂症脉证并治》《脉诊握要》等著作。已出版三部均被首都图书馆、多数省市和国内著名大学图书馆收藏。
秦治,甘肃崇信人,1948年生。建筑工程师,儒家学者,平凉市传统文化促进会会长。自幼传承家学,热衷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撰写的《居住变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文稿,发表于《晚晴》《平凉日报》等刊物。其事迹被平凉电视台《走近百姓》、崇信电视台《百姓生活》《崇信新闻》等栏目摄制为专题片。
审编发布:秦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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