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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修】《论语》学记291 最好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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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修】《论语》学记291

《论语·颜渊篇 12.13

【原文】子曰:“听讼(1),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2)乎!

【注释】

(1)听讼:讼,音sòng,诉讼。审理诉讼案件。

(2)使无讼:使人们之间没有诉讼案件之事。

【译文】孔子说:“审理案件,我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不要让人们发生诉讼的事情才好。”

【学记】最好的法官

王鹏翔

《史记·孔子世家》上说,孔子在鲁定公当政时,曾经担任过大司寇,负责治理刑事案件,“听讼”就是听原告和被告陈述案情。从这点上来判断,夫子在此章所说,应当是在他担任鲁国大司寇的职位时。

夫子在审理案件时,和其他的人方法都一样,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看似子路只听片言就可以把案情审理清楚比夫子要高明很多,后一句则明显的体现出了儒家为政以徳的政治理念和政治理想,不但使子路有所不及,更是后来者不断追求的梦想。

夫子说“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要通过为政者自身严于律己的徳行来导向社会风气,使得民众都能自觉的去追求道德素养,以免于刑罚,以免于诉讼和争斗。夫子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之所以有诉讼的事情发生,是民众对追求道德的自觉不高果断判案故然重要,但通过教化减少诉讼,使社会和谐才是最重要的途径。只有通过教化,彻底改良社会风气,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能和谐康宁。

相传,在周文王还是西伯时,有虞、芮氏两家因为田地界限的问题而发生争吵,为了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他们相约到周家,请西伯评理。等到了约定的时间,二人一同来到周家,看到周家的农人,工人等等,所有人之间相互谦让,和睦相处,场面温馨,令人动容。虞、芮二人见此情景,心生惭愧,双方竟然把所争的田地让了出来,成了闲田。这段故事一时间传为佳话,这正是以德化刑最好的案例。若是每一个有地位,有身份的人,每一个社会的个体都能像西伯这样去感化家人,这个社会该是多么的崇尚礼仪谦让的美德啊!

【按语】我们崇尚什么就会追求什么,喜欢什么,就争取什么。崇尚道德的人喜欢谦让,崇尚利益的人喜欢争夺。很多纷争、互斗的发生,都是因为在小事情上各为其利,互不谦让,积怨成恨,最后成了非要大打出手不可的大问题,这是最为可悲的。古人说:“杀敌三千,自损八百”,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为了利益、名利、面子而争来争去的最终结果就是把自己也搭上去,得不偿失,损人不利己。

听讼道相同

人人皆能行

无讼为德政

圣人善其用

名家集义

《论语正义》:“听讼”者,言听其所讼之辞,以叛曲直也。

郑注曰:“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便诚其意不敢讼。”

潜夫论徳化篇:“是故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徳,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疆心,此乃教化之所致。”

《四书遇》:贤人“折狱”,圣人“无讼”,此是圣贤阶级,总之为民上者无他谬巧,只是大事化小事,小事化为无事。

《论语集注》:杨氏曰:“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已使民无讼为君。”

《论语义疏》:孙绰云:“夫讼之所主,先明其契,而后讼不起耳,若讼至后察,则不异于凡人也。此言防其本也。”

王肃曰:“化之在前也。”

参考书籍:《论语义疏》皇侃著,《四书集注》朱熹著,《论语点睛》蕅益大师著,《四书遇》张岱著。《论语正义》刘宝楠著,《四书恒解》刘沅著,《论语讲要》李炳南著,《论语新解》钱穆著。

作者简介:王鹏翔,初名王永亮,字昊古,甘肃庄浪人。受祖辈影响,热爱传统文化,从小学习四书五经。曾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道德经》五年。于2012年在广州创办焕文书院,并亲自授课,传播国学。近几年专攻《论语》一书,并参考古文经典,坚持每日写一篇札记文章,至今已写了400余篇。

审编发布:秦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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