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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修】《<小学>通俗解义》093 第四卷 稽古(16)

来源:大字

【每日一修】《<小学>通俗解义》093

第四卷 稽古(16

秦敬修◎编著  秦治◎整理

稽古16

原文伯俞有过(1),其母笞chī之(2),泣(3)。其母曰:“他日笞,子未曾泣,今泣何也?”对曰:“俞得罪,笞常痛,今母之力,不能使痛,是以泣。”

【注解】

(1)伯俞:姓韩名俞,周时人。

(2)笞:抽打。

(3)泣:流泪。

【译文】韩伯俞有过错,他母亲笞责,他掉眼泪。他母亲说:“往日打你,你没流过泪,今天流泪为什么?”伯俞对母亲说:“俞得罪母亲,受笞常觉很痛,而今母亲的力弱,不能使我感到疼,因此伤心流泪。”

【评述】人生不能无过,有过能得到父母指责,是最大的幸福。伯俞感伤母亲年老力衰而哭泣,是恐其不能久于人世,以后有过无人管,再想受慈母笞打,就得不到了。今人有过,父母一批评就反对,不肯认错,往往错上加错,至于违法乱纪,走上犯罪的道路,使父母担惊受怕。若能以伯愈之心为心,深感父母教育之恩,甘受笞责,改过自新,既能得到父母的喜悦,又能使自己不犯错误,这该多好啊!

原文故曰:父母怒之,不作于意(1),不现于色(2),深受其罪,使可哀怜,上也。父母怒之,不作于意,不现于色,其次也。父母怒之,作于意,现于色,下也。

【注解】

(1)不作于意:不起不服的意念。

(2)不现于色:不见不悦的颜色。

【译文】所以说:父母责怪自己,不起不服的意念,不见不悦的颜色,深深地反省自己的罪过,使自己可以得到父母的哀怜,乃是上等人。父母怒责时,不起不服的意念,不见不悦的颜色,是次一等的人。父母怒责,心中不服,现出怒色,是下等人。

【评述】禹闻善言则拜,子路人告之有过则喜,这是聖贤之行,人子受父母怒责,能深受其罪所以为上。若虽不反感,也不认罪,所以为次。若不服罪,而又反对,是无悔过之心,甘心走犯罪的道路,是最下等的人。

《<小学>通俗解义》简介:本书是对朱子《小学》书的精准注译和评述,一是提纲挈领,为践行正确人生点亮指针;二是讲明为人,做事、修己、治人的方法和准则;三是使人学明白爱亲、敬长、隆师、亲友、孝悌、忠信的道理。明白了学行善道的准则,并由此道路而行其所当行,为其所当为,成长为品性高尚,才德优秀,能担当社会责任的有用人才;成长为社会精英,自立而立人,为万世开太平。

审编发布:秦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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