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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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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为孔子学堂,英文译名为CONFUCIUS SCHOOL,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创办。

  第二条 孔子学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以弘扬、传承孔子优秀教育思想为要义的公益性社会教育基地。孔子学堂以“写好字、读好书、做好人”为学堂宗旨,实施开放式办学,积极吸纳各行业的专家、传统文化爱好者参与孔子学堂的建设。

  第三条 孔子学堂既传承历史、又面向未来,是百姓亲近、体验、感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平台,是优秀传统文化的象征、标识和高地。孔子学堂积极倡导和组织写好字、读经典、兴礼乐、办节庆,传家风、评先进、树榜样、立信仰活动,有效传播“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文化精髓,让其成为植根于每个人内心的文化信仰,讲仁爱尊礼仪,打造道德高地。

  第四条 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是孔子学堂唯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孔子学堂的申请、授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在孔子学堂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条 为了规范孔子学堂的管理,促进孔子学堂的健康发展,中国孔子基金会成立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设立孔子学堂推广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是非营利机构,拥有孔子学堂名称、标识、品牌的所有权,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国各地孔子学堂的设立、运营和发展。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总部设在中国孔子基金会(济南)。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第七条 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孔子学堂管理办法;

  (二)审批孔子学堂申请;

  (三)指导、评估孔子学堂活动,对孔子学堂的运营和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聘请中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孔子学堂专家讲师团,建立和组织孔子学堂志愿者队伍,为各孔子学堂的教学、活动等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组织孔子学堂管理负责人和志愿者培训;

  (六)组织孔子学堂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孔子学堂推广指导委员会由当地的组织机构、团体或孔子学堂申请设立,在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推广、发展孔子学堂,组织、指导本地孔子学堂的运营。孔子学堂推广指导委员会可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聘任,任期两年。

  第九条 孔子学堂推广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在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孔子学堂的宗旨,在本区域开展推广活动;

  (二)依照孔子学堂项目的申办条件和要求,对申办方进行初审并协助其申报,最终审批权归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

  (三)对所在区域孔子学堂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自觉维护孔子学堂的公益品牌形象;

  (四)积极为所在区域孔子学堂提供服务,督促并协助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在孔子学堂推广、发展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申办方强加孔子学堂规定条件之外的其他条款;

  (六)推广组织冠名为:

  XX省市自治区(系统)孔子学堂推广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十条 孔子学堂提供下列服务:

  (一)传统文化、传统礼仪等公益国学讲座;

  (二)开设书法、绘画、茶道等公益课程,组织开展经典诵读比赛、传统文化知识竞赛、孝亲敬老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开笔礼、成人礼、拜师礼等传统礼仪活动;

  (四)组织开展孔子文化教育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学堂志愿者国学文化培训、服务交流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其他形式多样的文化创意活动。

第四章 申 办

  第十一条 孔子学堂申办单位或机构的基本条件

  凡对传统文化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学校、社区、企业、机关、乡村,均可申请设立孔子学堂。

  (一)自愿履行孔子学堂义务;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创办管理孔子学堂的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设立孔子学堂提供必要的场所;

  (四)自愿接受中国孔子基金会指定管理团队的定期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孔子学堂的设立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机构向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提交设立孔子学堂的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方案;

  内容包括:

  (1)申办单位或机构简介;

  (2)用于孔子学堂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说明;

  (3)资源需求、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

  (4)经费筹措及管理计划;

  (5)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对各申办单位或机构提出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进行审议或实地考察;

  (三)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每月上旬定期审批,在中国孔子网上公布审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单位或机构。

  (四)由申请单位或机构负责装修,布置学堂空间;

  (五)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组织对孔子学堂管理负责人、志愿者进行学堂运营、活动组织、传统文化等培训;

  (六)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授牌,成立孔子学堂。

  第十三条 孔子学堂的日常管理

  (一)孔子学堂采用备案式管理,每个学堂每年须组织不少于四次的讲座等活动,学堂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图文)、报道材料等上报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备案;

  (二)各孔子学堂应保持家具、器具、书籍等整洁有序,安排固定人员进行场地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各孔子学堂接受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的定期检查、监督、指导;

  (四)孔子学堂采取星级评定激励机制,评选年度优秀学堂、优秀个人、优秀志愿者等,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五)孔子学堂监督、审查工作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负责,未按要求接受培训、开展活动、消极办学,或利用孔子学堂品牌开展非法活动者,警告一次,警告后仍不整改将予以摘牌。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孔子学堂的权利

  (一)自行装修,布置学堂空间;

  (二)根据学堂规划和设计,负责学堂教学、讲座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三)有权使用孔子学堂的名称和统一标识;

  (四)自行招募学堂志愿者,为志愿者提供培训以及志愿服务的场地、机会等;

  (五)优先获取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提供的教育教学、文化资源等,优先参加公益培训等。

  第十五条 孔子学堂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孔子学堂的品牌、形象;

  (二)自愿接受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三)积极参与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各孔子学堂不得从事与孔子学堂无关的教育、教学、宣传等活动,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孔子学堂名义进行任何盈利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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